此案一個重要的分歧點在于,甲的“一房二賣”行為是否涉嫌合同詐騙罪。本文將通過一個“一房二賣”的案例,從區(qū)別合同糾紛和合同詐騙的不同點入手,著重探討,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主觀心態(tài),一種觀點認為甲“一房二賣”的行為屬于民事糾紛,理由在于,第一,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,雙方意思表示真實,隨著房價上漲,合同沒有履行完畢過程中,甲很有可能因為反悔,從而與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,則甲相對于乙,承擔的應(yīng)是違約責任,甲有能力將房屋過戶給丙。
1、一房兩賣是什么意思?到底是詐騙還是合同糾紛啊?
摘要近年來,隨著市場經(jīng)濟的不斷發(fā)展,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犯罪案件不斷增多,在實踐中,合同詐騙和合同糾紛的區(qū)別多次成為爭議的焦點。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“非法占有的故意”更是認定合同詐騙罪中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,本文將通過一個“一房二賣”的案例,從區(qū)別合同糾紛和合同詐騙的不同點入手,著重探討,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主觀心態(tài)。
舉個案例:①甲將2012年7月才能過戶的經(jīng)濟適用房于2006年5月3日以八十多萬的價格出賣給乙,并約定剩余房貸由乙返還,2010年12月5日,因甲與乙私下產(chǎn)生糾紛,不愿意把該房過戶給乙,遂將房屋以200萬以真實身份,通過正規(guī)中介公司再次出賣給丙,丙在看房時得知房屋內(nèi)有人居住,并詢問甲原因,甲隱瞞了曾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事實,謊稱房屋被其前妻出租給別人,并允諾丙,到了過戶期限一定辦理房屋過戶。
乙得知甲要將房屋賣給丙之后,于2011年將甲起訴到法院,但是因2006年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價款過低,不符合當?shù)刈〗ㄎ?jīng)濟適用房過戶的規(guī)定,法院只判決甲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,沒有判決房屋的所有權(quán)歸乙所有,但是甲以乙一直占有房屋,想與乙和平解決糾紛為由一直沒有將房屋過戶給丙,雖然甲將房本留給了丙,以表示過戶的誠意,但后來甲一直不出現(xiàn),丙只得向公安局報案。
200萬房款甲在供述中聲稱已經(jīng)用于歸還之前做生意所欠債務(wù),但是否真正地用于歸還債務(wù),通過銀行賬單、詢問證人并沒有得到證實抑或證偽,此案一個重要的分歧點在于,甲的“一房二賣”行為是否涉嫌合同詐騙罪。一種觀點認為甲“一房二賣”的行為屬于民事糾紛,理由在于,第一,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,雙方意思表示真實,隨著房價上漲,合同沒有履行完畢過程中,甲很有可能因為反悔,從而與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,則甲相對于乙,承擔的應(yīng)是違約責任,甲有能力將房屋過戶給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