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其實惡意透支,最主要的關鍵點在于“惡意”,如何評價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惡意,才是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標準。信用卡糾紛一般都屬于民事糾紛,當然也有屬于刑事案件的,這種一般都在少數(shù),而且大多數(shù)情況下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辦理信用卡進行套現(xiàn)。
1、什么算惡意透支?
看了一下其他的回答內容,沒幾個說到點子上的。從這個問題來看,行為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可能性不是很大,但要看具體行為,下面先說法律,再說問題本身。首先,看什么是惡意透支,所謂惡意透支,根據(jù)《刑法》第196條第二款的信用卡詐騙罪規(guī)定,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超過規(guī)定限額或者規(guī)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(fā)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。
但其實惡意透支,最主要的關鍵點在于“惡意”,如何評價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惡意,才是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標準,那么如何認定行為人具有惡意?前提是要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。不能僅因犯罪嫌疑人申領信用卡后透支消費,并且有經銀行多次催收拒不還款的行為,就直接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,
也就是說,就算是信用卡被大量透支消費,而且被催收也不還款,都不能直接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。原因就是非法占有目的是詐騙類犯罪的構成要件,沒有主觀層面上的認定,不能客觀歸罪,其次,看如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。對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應當綜合持卡人申領信用卡時是否使用欺騙手段,是否有還款意愿,信用記錄、還款能力和意愿、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、透支資金的用途、透支后的表現(xiàn)、未按規(guī)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(jié)作出判斷,
不得單純依據(jù)持卡人未按規(guī)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。關于司法解釋認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,這里就不一一列出了,回答中已經有很多人列出,這里主要說一下“明知沒有還款能力”和“肆意揮霍透支資金無法歸還”一是,“明知沒有還款能力”其中的“明知”。如,行為人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費時經濟狀況并不穩(wěn)定,透支的錢款用于存在一定風險的投資經營,即使其事后投資失敗,無法歸還錢款,也不能因此認定其對于沒有還款能力屬于主觀明知,因此,對行為人是否明知的認定,除了要看“事后”的結果外,還應該結合其他因素,如犯罪嫌疑人申領信用卡時是否有偽造手段、投資經營項目是否正當?shù)龋?/p>
二是“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,無法歸還”。不能說行為人有多筆大額消費,就直接認定“肆意揮霍透支”,不同的行為主體,經濟狀況必然不同,對于在申領、使用信用卡時經濟狀況良好的行為人,如果因意外情況(如投資失敗、企業(yè)破產)而無法還款的,即使其此前有過大額消費行為,也不能據(jù)此在事后評價其屬于“肆意揮霍透支資金,無法還款”,進而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。
反之,如果行為人在申領信用卡時經濟狀況極差,沒有穩(wěn)定收入來源,但仍大額透支信用卡消費且與投資經營無關,后期無法歸還,可認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,說了這么多法律上的東西,最后我們來看問題。8家銀行欠款140萬,如果每個月每家還個300-500會被詐騙起訴嗎?實在沒能力還,和銀行協(xié)調,最多可以協(xié)調多少年限?10年、20年可以嗎?單純看這里的表述,至少可以看出行為人是想要還錢的,但這并不代表行為人就一定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,
2、為什么現(xiàn)在很少判惡意透支?
簡單來說就是逾期的人太多了。上次看了某篇新聞,中國信用卡的逾期債務有8000億,人均卡的額度兩三萬,換算到人身上,得有多少人逾期的?前端時間平安銀行也法拍了一批債務,2折出售的,試想一下,銀行寧愿兩折出售自己的應收款項,卻不愿兩折讓欠款人去還款,又是為什么呢?每個人在最初辦信用卡的時候,大多數(shù)都是銀行的工作人員各種優(yōu)惠各種便利手段去讓人辦卡的,目的就是為了促進銀行的市場占有率以及營收,至于持卡人還不起,這其中是有一個比例存在。